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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17-03-21 08:40  

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

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指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对于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议时间应相对集中,可结合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形成组织评定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部署,组织部牵头负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原则上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可以从简,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七条 民主评党员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执行党组织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是否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是否积极投身学校事业发展,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要求,主动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参加结对帮扶、设岗定职、志愿服务等活动,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维护党员形象。

(六)是否能够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恪尽职守,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是否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善于服务,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教职工党员是否自觉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本职岗位发挥表率作用;学生党员是否做到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离退休党员是否关心学校发展,发挥余热、争做贡献。

(七)其它需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订计划。党支部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确保党员参与率。

(二)学习动员。党支部(党小组)通过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党内相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

(三)自我总结。党支部(党小组)组织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查找问题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自我评价。党支部书记自我总结材料报党总支审核把关,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小组长的自我总结材料由党支部书记审核把关,党员自我总结材料一般由党小组长审核把关,也可指定相关党支部委员审核把关。对自我评价态度不端正、突出问题找不准、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体的,要责成修改完善。

(四)考核评议。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照“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党员”的顺序,进行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每人自我陈述及自评结束后,组织党员逐一互评、领导点评;组织填写《党员民主评议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五)确定等次。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党性分析会议,根据民主测评和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研究提出党支部评定意见。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的,由党小组全体党员会议提出评定等次,报党支部审核后形成党支部意见。党支部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报党总支审核批准。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直接提出对党员的评定等次,报党总支审核批准。

不合格党员需报党总支预审,报学校党委审批。

(六)结果运用。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作为表彰“先优”对象。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报党总支预审、学校党委审批。

第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民主评议党员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评议质量和实效,每年年底向党委专项述职时报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要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落实,对不认真执行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为党员干部作好表率。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讨论,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确保每位党员都能接受评议、受到教育。要严肃纪律,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材料,须归入党组织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员民主评议测评表

 部:                                                                                    日期:        

讲政治、有信念

讲规矩、有纪律

讲道德、有品行

讲奉献、有作为

综合评价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注:讲政治、有信念,重点是坚定理想信念,站稳政治立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讲规矩、有纪律,重点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组织纪律性,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言行一致、令行禁止;讲道德、有品行,重点是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共产党人价值观;讲奉献、有作为,重点是牢记党的根本宗旨,提高觉悟、为民服务,积极作为、建功立业。


党员民主评议评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参加工

作时间

入党时间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及职务

测评情况

党员测评(填票数)

群众测评(填票数)

总票数

优秀

合格

基本

合格

不合格

总票数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党总支评定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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