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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修订)
2018-09-25 15:13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

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组通字〔201520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集中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

第二条 集中管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三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四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要主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纪检监察部门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六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时,必须一事一议,不得一次借出,多次使用,且须在回国入境后的30日内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出国(境)情况说明。

第八条 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初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交《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附件1),纪检监察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党委书记签字审批。

(二)本人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2),组织部盖章后,到黑河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新任职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在申领或任职后7日内主动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进行备案,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报备登记表》(附件3)。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如需换发或申请延期,其申请手续参照首次申领手续办理,在换发或申请延期完毕后,须于7日内上交证件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进行备案。

第九条 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因探亲、旅游等因私事由需出国(境)的,实行证件领用审批制度,程序如下:

(一)本人填写《黑河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党委书记签字批准。

(二)经批准后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并使用本人相关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因私出国(境)处级领导干部回国(境)后10天内,须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还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第十条 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2次。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探亲、治病的,一般每次不超过3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每次不超过20天;赴香港、澳门、台湾旅游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0天。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应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报请教学校长或科研校长审批后,方可履行证件领用审批程序。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中层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对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重要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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