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管理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提拔担任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学校党委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第四条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须依据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的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实施方案进行。
第六条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审批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按照学校党委安排部署,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